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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消防工程中,关于喷淋头的数量规定主要基于系统的类型、场所的危险级别以及具体的施工和设计要求。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和要点:
湿式系统、预作用系统: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。
干式系统: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。
为了方便记忆,可以总结为口诀:“西(湿)域霸道,干掉500只;西(湿式)域(预作用)霸(800)道,干(干式)掉500只”。
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。
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均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。
口诀为:“报警不利设末端,楼层分区设试水”。
轻危险级、中危险级场所: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不应超过8只。同时,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,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。
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: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均不应超过6只。
为了方便记忆,可以总结为口诀:“中轻8;重仓6”。
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,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%,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。这一规定依据于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84-2017以及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261-2017。
在安装管道时,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施工,确保每根水管控制的喷头数不超过规定数量,同时保证安装距离和最大保护面积符合相关要求。
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喷头应有相应的备用品,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更换并恢复系统功能。
综上所述,消防工程中关于喷淋头的数量规定涉及多个方面,包括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、试水装置的设置、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以及备用喷头的数量等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,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