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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场所的消防工程完工后必须做消防安全评估:
高层民用建筑:
范围:所有高层住宅、办公楼、酒店、医院等高度≥24米的建筑。
依据: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,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、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。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、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。
火灾高危单位:
范围:包括人员密集场所(如医院床位数≥1000张、养老院床位数≥200张、寄宿制幼儿园床位数≥100张、大型商场、影剧院等)、易燃易爆单位(如化工厂、油库、燃气站等)、高层/地下公共建筑(如超高层建筑≥100米、地下商业、地铁站点等)、特殊场所(如大型商业综合体、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木结构建筑、发电厂容量≥120万千瓦等)。
依据:根据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第十七条,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,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。
人员密集场所:
范围:包括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市场、体育场馆、公共娱乐场所等。
要求:这些场所应自行或委托机构定期开展评估,尤其是营业前或改造后。例如,公共娱乐场所如KTV、电影院,若位于地下或四层以上且面积超2000㎡,则属于火灾高危单位,必须进行消防安全评估。
大型商业综合体:
范围:总建筑面积≥5万㎡的商业综合体。
要求:宜定期开展评估,并在改造、业态调整前进行专项评估。
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:
范围:地铁、轻轨等运营单位。
要求:对重点部位、火灾高危区域定期评估。
其他高风险场所:
范围:包括厂房、仓库、储罐区(甲乙丙类液体/气体)、火力发电厂、石油天然气工程等。以及公安局、金融机构、数据中心等内部高风险区域,储能电站、锂电池梯次利用项目(需专项火灾风险评估)。
要求:这些场所由于存在较高的火灾风险,因此消防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消防安全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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