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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场所时,消防设施改造需遵循《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》(DB6101/T 3233—2025),同时结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及地方性要求进行综合设计。以下是具体设计标准及要点:
《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》(DB6101/T 3233—2025)
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:改建养老设施规模大于50张床位或与其他功能组合时,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既有建筑;独立建造且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,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标准设计。
平面布置: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;四层及以上每间用房面积不超过200㎡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。
安全疏散:三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㎡的养老设施,需在二层及以上各层疏散楼梯间相邻部位设置避难间,净面积不小于12㎡。
适用范围:明确适用于既有建筑改建为养老设施的消防设计,涵盖建筑分类、耐火等级、安全疏散、消防设施等全流程要求。
关键条款:
国家消防技术标准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):规定建筑防火间距、疏散楼梯形式、消防电梯设置等基础要求。例如,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养老设施需增设连廊,连通老年人居室与疏散楼梯或室外避难场地。
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(GB50116):要求养老设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老年人用房及公共走道需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。
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50140):明确灭火器配置类型、数量及位置,确保火灾初期扑救能力。
建筑结构与耐火性能
耐火等级:优先选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;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仅限首层或二层使用。
结构加固:若既有建筑结构耐火性能不足,需采取防火保护措施(如涂刷防火涂料、增设防火隔墙)。
安全疏散设计
疏散通道:宽度不小于1.1m,门内外1.4m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;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,严禁使用推拉门或卷帘门。
避难间设置:三层及以上养老设施需设置避难间,配备担架、轮椅、呼救器等辅助器材,并设置可开启外窗(面积不小于1㎡)。
消防设施配置
自动灭火系统:所有养老设施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。
火灾报警系统:老年人用房及公共走道需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;总建筑面积小于500㎡时,可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器。
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:疏散走道、楼梯间等部位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备用电源连接时间不少于1.0h(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㎡的公共建筑)。
电气与装修防火
电气线路:需符合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》(JGJ16),严禁私拉乱接;大功率电器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。
装修材料:顶棚、墙面采用不燃材料,地面、隔断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;窗帘需经阻燃处理(燃烧性能达B1级以上)。
重庆市渝中区: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需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,不得降低抗震、耐火性能;若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,可按不低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原则进行加强,并通过专家评审。
北京市:要求养老设施设置消防软管卷盘(间距不大于30m),并鼓励配置智能烟感、一键报警等智慧消防设备。
前期评估: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,包括既有建筑消防性能、改造技术可行性及后期管理要求。
方案编制:编制改造方案时,需包含消防设计专篇,重点论述安全疏散、自动报警系统、灭火设施等内容。
审查与验收:方案报住建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;竣工后需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,确保符合设计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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